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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本人汽車是2002年出產,公里數是23萬多公里。兩個月前在一交通燈位前被後面車撞壞車尾燈及兩側的車身,車還可以用。對方的保險公司同意賠償,並叫我去車行驗車、報價。不久保險公司來電講,車行報價3500元,這車已是舊車不值得修理,並建議2個賠償方案:
1方案,賠償2000元,車由保險公司收去,他們當壞車賣。
2方案,賠償2000元,車由我自己修理,修理好後要去政府驗車中心驗車(因為此車還未到15年必須政府驗車)。
對此賠償方案我不接受。所持理據:
1,此車雖是舊車,但各性能均正常,而且不久前剛換了車胎、正時皮帶、發動機油封等,修理費已過了1000 元。以此2000元的賠償金根本無法在市場買到近似類型的車。
2,如果由我修理車和驗車,以車行報價的3500元計(其它車行報價都差不多,甚至更多),我還要出1500元。所以我覺的不合理。並提議:
1,由保險公司修好車。或
2,此車收去,賠償一部相近似的車。或
3,提高賠償金。
但是保險公司還是堅持原來的賠償方案。現在事情已經拖了兩個多月,因對這裡的賠償條款、有關的法律不了解,我都不知如何做才好。請問律師該怎麼辦呢?是否有的車可以不給予修理的條款?會不會請了律師還是無用?律師費要多少?或者有其它的渠道投訴?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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