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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天一案7月27日通报:系被“劝嫖娼” ”XX时打受害人不是为了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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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syqwin 发表于 26-7-2013 20:07:58 转发到朋友圈 删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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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内容为网友发布信息,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平台立场。

      本帖最后由 syqwin 于 2013-7-26 19:39 编辑

      五名嫌疑人之一的代理律师 李在珂 接受访问时指“李某某自以为天下功夫第一,所以在社会上遇到矛盾总喜欢动粗。”并提供案情诸多细节。

      李天一在自述中却给出了不同说法:当晚,一行人离开酒吧后,并未直接开房,而是到了位于北京海淀区远大路的金鼎轩吃夜宵,期间他们还跟邻桌发生冲突。后来离开金鼎轩,开车到了李家地库。李某某自称原本不想去开房了,但是被同案嫌疑人的魏某劝说,将自己的车停在地库,坐魏某的车去了酒店开房。

      李在珂律师表示,“有视频证据显示:受害人在醉酒情况下,被酒吧经理搀扶进李某某等涉案人员车辆。而在此前,李天一等五人已与酒吧经理商量好‘小姐出台价格’。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强迫卖淫罪’,酒吧经理为犯罪主体。”

      李在珂律师称,在‘性交易’过程中,杨女士因某种行为惹怒了李天一,导致他大打出手。但他“打人并不是为了强奸受害人”,可是警察在问询时他承认动手打人,结果这个案子就按强奸罪定性了,但事实上并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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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发
      雷囧 发表于 26-7-2013 20:1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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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板凳
      ADELAIDEJACK 发表于 26-7-2013 23:51:53 来自手机
      DDDDDDDD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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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毯
      老A 发表于 27-7-2013 00:12:45
      天一越说越像是个乖孩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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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流水无情 发表于 27-7-2013 00: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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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三人行 发表于 27-7-2013 00:3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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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Curious_J 发表于 27-7-2013 09:08:16
      一个个说辞真多,明显是转移注意力,最终达到减刑,或免刑的目的。估计时间久了,舆论和大众都疲倦的时候,就可以开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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