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必须参加调解才能就财产和解或抚养事宜启动法庭程序吗? 澳大利亚联邦巡回和家庭法院(“家庭法院”)期望涉及家庭法纠纷的当事人尝试通过协商、谈判和其他纠纷解决机制来解决纠纷。争议解决为各方提供了在庭外合理和友好地解决其问题的机会,并增加了双方达成协议的机会,协议可以通过申请同意令或财务协议的方式最终确定 、协议还可以包括抚养计划和有约束力的儿童抚养协议。 如果您想根据《1975年家庭法法案(联邦)》(“法案”)第60I(7) 条申请抚养令,除某些例外情况外,当事人必须进行家庭纠纷解决(“FDR”) 才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在FDR 中,家庭纠纷解决从业者(‘FDRP’) 将协助您和另一方解决因分居或离婚而引起的纠纷。在双方都参加了FDR 之后,或者如果您由于另一方拒绝或未能参加而无法举行FDR,FDRP 可以根据法案第60I(8) 条向您提供证书。该证书必须与抚养令申请一起提交。 在某些情况下,在寻求抚养令或财产令之前不需要FDR。 一些例外情况包括: 1. 如果法院确信有合理理由相信存在一方虐待儿童、家庭暴力、儿童遭受此类虐待或家庭暴力的风险; 2. 情况紧急申请抚养令/财产令的; 或者 3. 一方或多方因某种无行为能力、距离遥远或其他原因无法有效参与家庭纠纷解决。
如果您不是根据该法案针对儿童申请第VII 部分命令,则FDR 不是强制性的。 换句话说,如果您正在寻求: 1. 仅临时命令; 2. 仅财产分割命令; 3. 同意令,通过同意令申请; 4. 海牙绑架公约令; 5. 子女抚养费; 或者 6. 关于与儿童有关的现有抚养令的修订申请。 尽管如此,我们仍然鼓励您在可能的情况下尝试进行真诚的协商来解决争议问题。 请注意,本文不构成法律建议,H& O Lawyers 不会对您基于本文采取的任何行动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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