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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律师,
您好,本人四年前(2011年)把上海唯一的一套房子给卖了,当时本人的户口没有其他渠道迁走。当时由于误解,认为如果我的户口不迁出去,会影响到买家的迁入(实际上没有)。这样就跟买家签订了卖房的补充协议。就是答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把户口迁走,在此期间,每月支付挂靠费。过期或违约需赔偿等条款。在规定的时间和无可奈何延长挂靠协议期间(本人在上海也没有其他渠道,比如亲戚等),本人一直努力想把户口迁出去。比如迁到公共户口。但上海市户籍管理文件有个规定:就是取得国外绿卡的居民,户口必须注销。但这个规定无法执行,因为会导致上海大批有绿卡的居民给注销户口。这个规定导致我的户口迁到公共户口的申请批不下来。期间也一直在跟派出所交涉。这种情况一致持续到去年的九月。派出所说,叫买家拿房产证来入户。本人一听到这句话,突然觉得以前的挂靠费白交了,在邮件通知买家同时,单方停止了合同的执行。现在买家到法院起诉。开庭时间在今年10月的27号。法院建议我要么回去,要么委托国内的朋友代为出庭。法院说,因为我在国外,不能只邮寄答辩文件应诉,但可以委托朋友持本人的答辩文件出庭。我问过法院,他们也是第一次遇到这样的案子。我咨询过国内的律师朋友。我的应诉理由可以用合同法中第54条的“重大误解”和"不公平“来应诉,并请法院支持协议无效的请求。郑律师,请问,委托上海的朋友持本人的答辩书代为出庭的公证, 你那里能办理吗?如果能,需要何手续和文件,收费是多少?(或电话联系本人:0451986880)。谢谢,MICHA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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