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JobKeeper的雇主可以停工留职员工
COVID-19给我们生活带来了种种变化,事情每天甚至有时每小时都在变化。许多人失去了工作,许多人很幸运有资格申请JobKeeper。
最近,临时针对Fair Work法案条例(Part6-4C)进行修改。允许有资格申请JobKeeper的雇主暂时停职由于COVID -19大流行病的影响或由于政府缓解COVID-19传播的举措而无法继续按照正常天数或小时受雇的员工。
这意味着雇主可以向符合JobKeeper的雇员发出部分停工指令,要求他不在某一天或几天工作,在特定的一天或几天内减少工作时间,或者减少正常工作小时数。雇主也有权改变工作职责或工作地点。所有这些都是可以做到,只要雇主提前三天书面通知雇员(除非雇员同意提前三天通知),不是不合理的,并且经过与雇员协商的。
在离职期间,员工必须继续领取适用于其本人的基本工资,即所谓根据其工作职责的“每小时工资保证”
灵活的工作安排,使雇主可以(再次以书面)提议将雇员工作的时间改为不同的日期和时间,不同于雇员的正常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
雇主亦可要求接受“JobKeeper”的雇员安排带薪年假(该安排不会导致雇员的带薪年假少于两星期),雇员不得无理拒绝该项要求。也可以延长员工休两倍的假,基于领取一半的工资的基础上。
上述规定将持续到2020年9月28日。
被停职的员工将继续按正常方式获得年假权利。
被停职的员工按照JobKeeeper的制约有权要求合理的附带就业、培训或专业发展。雇主不得无理拒绝该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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