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阿村讽刺这些的应该没事的 |
最新消息是,现在他全家都联系不到了,在联系不到前,律师接到他电话,说派出所喊他带了他妈妈和妹妹去派出所商谈此事,但现在一家人律师都联系不到他们了。 |
没有啊~我觉得我们重庆很好啊~ 大家都很热爱薄熙来的~ 这个事情~我得问问去~真的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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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才看集SNL,那里面把奥巴马讽刺的叫厉害 唉。。。 |
此方竹笋 非彼方竹笋, 不同的人。 强烈保持对重庆的关注。 |
本帖最后由 yybsn 于 2011-6-5 18:30 编辑 [原创]方竹笋自传 1063 次点击 18 个回复 0 次转到微评 方竹笋 于 2010-1-1 22:49:04 发布在 凯迪社区 > 猫眼看人 夫方某,字竹笋,降于国朝十七年晚秋之浙西,时虽无狗吠深巷之嫌,确有鸡鸣桑梓之实。逢毛贼泽东举国乱纲,国朝十九年母带其入蜀,方某竹笋有越人之细、蜀人之桀,幼则刁顽,先于七、四塾入蒙,后入府县之一、三、九、十三院以童生无绩之体尚从砚竹,国朝34年母入养老宫,方某竹笋入衙门行走,因年幼尚浑,出庙堂,着戎装,闯荡关东于白山黑水大漠之间。其间三载,初举孝廉入仕; 国朝40年吏部着其入国子监专攻马子、恩子之列传五载有余。皆因庙堂之上,朽木为官,殿陛之间,禽兽食禄,狼心狗行之辈,滚滚当道,奴颜婢膝之徒,纷纷秉政,以致社稷丘墟,苍生涂炭。其岁非皓首苍髯,于国朝56年全身以退,归隐园田。 盖因网络,虽隐身于虚无,然隐者未必真隐,乃退其形而显其神,匿其身而彰其情也,是故,时而抨击时要,时而助弱济寡,时而转帖灌水,其誉毁半参,斯在五行非入三界,性情中人,列此为正专也。 请注意: 这位自称方竹笋的网友,生于1928年,已八十三岁高龄(按其自传推算——因只跟此网友网上相闻,并无实际接触,故只得推算得之),竟要为自己在微博上写出的一段话,付出如此沉重的代价。 即便这段话有所指,对某人或某集体或某组织有所不“敬”,也断不至于要被当局“拘留十日”并拟“劳教一年”。 《宪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