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庭法育儿问题中,法院在决定是否下达特定育儿令时必须重视的最重要考虑因素是儿童的最大利益。在确定什么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时,法院将考虑《1975 年家庭法法案》(联邦)第 60CC 条所列的因素。
总体而言,第 60CC 条列出了法院在决定抚养安排是否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时可能考虑的几个因素。这些因素分为“主要”和“附加”考虑。
第 60CC(2) 条列出的主要考虑因素包括与父母双方建立有意义的关系对孩子的好处,以及保护孩子免受伤害、虐待、忽视和家庭暴力的必要性。在这两个因素中,《1975 年家庭法》(联邦)规定,法院需要更加强调保护儿童免受伤害风险的必要性,而不是儿童与父母双方建立有意义的关系所带来的好处。尽管考虑到有意义的关系,但这种对保护儿童免受伤害的强调可能会导致儿童无法与父母的一方共度时光。
此外,在保证儿童的最大利益时,法院会权衡下列因素:
-法院会考虑孩子的想法; - 孩子与父母双方和其他人(包括祖父母和其他亲属)的关系性质; - 每个父母已采取或做出决定、花费时间和与孩子沟通的程度; - 每个父母都履行了抚养孩子的义务的程度; - 儿童情况的任何变化对儿童的可能造成的影响; - 提出的育儿令的实用性; - 每个父母的养育能力; - 儿童及其父母一方的成熟度、性别、生活方式和背景(包括生活方式、文化和传统); - 提议的命令可能对土著或托雷斯海峡岛民儿童享受其文化的权利产生影响; - 父母对孩子和如何教育孩子的态度; - 存在涉及儿童或儿童家庭成员的任何家庭暴力; - 存在适用于或已经适用于儿童或儿童家庭成员的任何家庭暴力令; - 最好作出最不可能导致对儿童提起进一步诉讼的命令;和 - 任何其他相关因素。
虽然额外考虑因素涵盖了广泛的不同主题,但值得注意的是,法院不会考虑所有额外考虑因素,而只会考虑与当事方案件相关的因素。
总体而言,1975 年家庭法(联邦)显然有助于法院在育儿问题上优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同样明显的是,立法的潜在价值旨在保护儿童免受可能造成伤害的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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