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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李天一案7月27日通报:系被“劝嫖娼” ”XX时打受害人不是为了强奸 [打印本页]

作者: syqwin    时间: 26-7-2013 20:07
标题: 李天一案7月27日通报:系被“劝嫖娼” ”XX时打受害人不是为了强奸
本帖最后由 syqwin 于 2013-7-26 19:39 编辑

五名嫌疑人之一的代理律师 李在珂 接受访问时指“李某某自以为天下功夫第一,所以在社会上遇到矛盾总喜欢动粗。”并提供案情诸多细节。

李天一在自述中却给出了不同说法:当晚,一行人离开酒吧后,并未直接开房,而是到了位于北京海淀区远大路的金鼎轩吃夜宵,期间他们还跟邻桌发生冲突。后来离开金鼎轩,开车到了李家地库。李某某自称原本不想去开房了,但是被同案嫌疑人的魏某劝说,将自己的车停在地库,坐魏某的车去了酒店开房。

李在珂律师表示,“有视频证据显示:受害人在醉酒情况下,被酒吧经理搀扶进李某某等涉案人员车辆。而在此前,李天一等五人已与酒吧经理商量好‘小姐出台价格’。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强迫卖淫罪’,酒吧经理为犯罪主体。”

李在珂律师称,在‘性交易’过程中,杨女士因某种行为惹怒了李天一,导致他大打出手。但他“打人并不是为了强奸受害人”,可是警察在问询时他承认动手打人,结果这个案子就按强奸罪定性了,但事实上并非如此。



作者: 雷囧    时间: 26-7-2013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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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ELAIDEJACK    时间: 26-7-2013 23:51
DDDDDDDDDDDD
作者: 老A    时间: 27-7-2013 00:12
天一越说越像是个乖孩子了
作者: 流水无情    时间: 27-7-2013 00:12

作者: 三人行    时间: 27-7-2013 00:32

作者: Curious_J    时间: 27-7-2013 09:08
一个个说辞真多,明显是转移注意力,最终达到减刑,或免刑的目的。估计时间久了,舆论和大众都疲倦的时候,就可以开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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